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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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农业机械维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农业机械维修的管理,提高维修质量,维护农业机械使用者和经营维修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吉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长春市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机械,是指用于农业、畜牧业、渔业、农副产品初加工业的动力机械、作业机械、运输机械及其配件。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农村机械维修点的管理,提高维修质量,保证农村机械的良好技术状态,充分发挥农村机械的作用,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长春市办理“农业机械年度检验(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需携带如下材料进行申请:一般情况需提供:居民身份证明(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查验原件由行政机关复印存档。)一般情况需提供:拖拉机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或拖拉机使用性质申报书(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

在长春市办理“农业机械驾驶许可”需携带如下材料进行申请:一般情况需提供:1寸白底免冠彩照片(纸质和电子版:原件5 份;复印件0 份;1寸白底免冠彩照片5张。)一般情况需提供:居民身份证明(纸质: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查验原件由行政机关复印存档。

在长春市办理“农业机械注册登记”需携带如下材料进行申请:一般情况需提供:出厂合格证明(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材料真实有效、公章。)一般情况需提供:发动机、机身号码拓印膜(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材料真实有效、公章。

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

1、第二章 维修资格第七条 农业机械维修者,应当具备符合有关农业行业标准规定的设备、设施、人员、质量管理、安全生产及环境保护等条件,取得相应类别和等级的《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并持《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农业机械维修业务。

2、农业机械维修,特指通过工具、仪器和设备对农业机械进行维护和修理,以保持和恢复其技术状态和工作能力的技术服务活动。这一活动的进行需严格遵守本规定的要求。无论是从事农业机械维修经营,还是相关维修配件的销售,都必须依法进行,遵循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原则,以提供优质服务为宗旨。

3、在维修农业机械时,必须遵循国家的技术标准和维修协议,以确保维修质量,这是第十五条的规定。维修工作实行质量保证期制度,若维修质量不达标,维修者需在3个月内免费重新进行修理,这是对整机或总成的明确规定。对于销售的农业机械维修配件,销售商需对其质量负责。

4、根据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若未获得《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而从事维修业务,将受到严厉处罚。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会要求在规定期限内改正,逾期未改正或使用伪造证件者,将被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并在5日内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处理。

5、根据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维修者需满足特定条件并取得相应资格。首先,维修者需具备符合农业行业标准的设施、人员和技术条件,获得《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后,还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方可开展业务。维修业务分为综合维修和专项维修,综合维修又分为三级。

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监督检查

1、农业机械维修的管理规定强调了相关部门的监督职责。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紧密协作,共同关注维修者的基本资格,包括从业资格和维修人员的技术资质。他们需要关注维修质量,确保维修设备和检测仪器处于良好技术状态,同时关注维修过程中的安全生产情况。

2、第二十条  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加强对农业机械维修者的从业资格、维修人员资格、维修质量、维修设备和检测仪器技术状态以及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

3、宁夏回族自治区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管工作在第五章中得到了详细的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农业机械化管理部门被要求建立严格的农业机械安全生产责任制,以确保农业生产过程中的安全。

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总则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业机械维修业务,保证农业机械维修质量,维护农业机械维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2、农业机械维修,特指通过工具、仪器和设备对农业机械进行维护和修理,以保持和恢复其技术状态和工作能力的技术服务活动。这一活动的进行需严格遵守本规定的要求。无论是从事农业机械维修经营,还是相关维修配件的销售,都必须依法进行,遵循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原则,以提供优质服务为宗旨。

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维护农业机械产品用户的合法权益,提高农业机械产品质量和售后服务质量,明确农业机械产品生产者、销售者、修理者的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简称为三包)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4、本条例所指农业机械,包括用于农、林、牧、副、渔业的各种农用动力机械及其配套作业机械。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机械经营、使用、维修以及质量监督、技术推广、教育培训等管理服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需遵守本条例。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活动,应遵循法律、法规及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5、在国内所有涉及农业机械的生产、销售、维修、使用以及安全管理的活动,都必须遵循本条例的规定。农业机械,特指那些在农业生产及其产品初加工等农事活动中使用的机械和设备。在农业机械的监管中,坚持以人为本,注重预防事故,确保安全,同时推动农业机械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