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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农业机械维修和经营管理办法
1、第一条 为加强农业机械维修与经营的管理,促进农业生产的发展,根据《山东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机械维修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2、无论是从事农业机械维修经营,还是相关维修配件的销售,都必须依法进行,遵循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原则,以提供优质服务为宗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机械维修及配件经营的监督管理,他们的工作目标是保护农业机械消费者的权益。
3、根据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维修者需满足特定条件并取得相应资格。首先,维修者需具备符合农业行业标准的设施、人员和技术条件,获得《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后,还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方可开展业务。维修业务分为综合维修和专项维修,综合维修又分为三级。
4、第一条 农村机械维修点,是指以维修农牧渔业机械为主业的国营、集体(合作)、个体多种形式的农村机械维修经营单位。第二条 申请从事农村机械维修的服务点,须经当地农业机械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县农业机械管理部门考核发给技术合格证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
5、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农业机械事故,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农业机械的生产、销售、维修、使用操作以及安全监督管理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农业机械,是指用于农业生产及其产品初加工等相关农事活动的机械、设备。
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罚则
1、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未取得《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从事维修业务的,由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并于5日内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2、根据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若未获得《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而从事维修业务,将受到严厉处罚。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会要求在规定期限内改正,逾期未改正或使用伪造证件者,将被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并在5日内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处理。
3、第十九条 农业机械管理部门和石油部门应当加强农用油料的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倒卖农用油料。第五章 农机的维修第二十条 农机维修单位和个人必须具备相应的农机维修能力和检测设备,配备具有技术合格证和修理工等级证的人员,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准从事农机维修。
设备维修协议
1、设备维修协议旨在确保甲方办公设备的正常运作,乙方将提供维修服务。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制定,双方在设备正常运转的情况下签订。协议有效期为一年。第一条乙方义务包括:在工作日内,8小时内到达本市范围内的用户现场,24小时内到达市外用户现场。上门维修不收任何费用。无次数限制。
2、基本内容 乙方将承接甲方设备维修工作,于协议生效之日起日内完成全部维修内容,并调试合格交付甲方使用。合同价格 乙方收取总维修费用元,含税及费用明细。
3、地点:乙方实施上门保养地点为协议包括办公设备使用所在地。周期:传真机、复印机产品每月保养一次,打印机、扫描仪产品每季度保养一次最新维修协议书范本最新维修协议书范本。
4、设备转移或转让时,甲方需通知乙方。结算金额及方式: 按单位时间支付维护费元人民币,协议生效后一周内一次性支付。 根据单位时间实际维修配件金额支付费用,支付时间在下一单位时间后一周内。本协议自双方盖章之日起生效。
...电力建设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等四个规定的通知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证施工机械设备的安全和保值,增值提高电力建设施工机械设备设计、制造、使用和维修水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电力建设实际制订本规定。第二条 电力建设施工机械设备管理应贯彻“安全第预防为主”的方针。
2、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监督检验证明、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使用和维护说明;(二)安全保护装置的型式试验合格证明;(三)定期检验报告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四)日常使用状况记录;(五)日常维护保养记录;(六)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七)使用登记证明。
3、第一条 为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严格追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正确适用事故罚款的行政处罚,依照“《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4、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从业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设备检修管理规定?
1、施工现场的安全设施必须齐全有效,不得擅自拆除或移动。确需移动时,应经过项目部责任部门管理人员的同意,并采取相应的临时安全措施。施工现场应设置安全宣传标语牌和反光标牌。项目部安全管理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对安全防护设施进行检查。
2、根据《设备维护保养管理制度》的第五项,设备检修保养需遵循以下规定: 设备主管人员负责编制设备的半年检查保养计划,并填制“半年设备检修计划表”,之后提交部门经理进行审核批复。 工程部经理对设备半年检修保养计划进行审核,并在总经理批准后,负责批准执行工程部的半年设备检修保养计划。
3、管理内容与要求1设备检修分为日常计划维修、故障临时抢修和装置停工大检修。2生产装置及系统设备、单体转动设备,必须严格执行计划检修,检修规模可视设备运行时间分为大修、中修和小修。
4、- 未佩戴安全帽者,禁止进入作业现场;- 未进行安全检查的起重设备,不准进行起吊作业;- 未设置警示标志的危险区域,未经监护人许可,不准作业;- 未经授权,禁止使用不属于自身职责范围内的设备或工具。